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帅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5493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熙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德芳借款本金70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14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14年6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敏、攀枝花市田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田远米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帅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国、廖富勇为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袁德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魏熙正、赵敏、攀枝花市田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田远米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帅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熙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00727459701R |
登记机关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灰嘎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