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83民初3547号 |
案号 |
(2019)鲁0683执1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峰、被告毛竹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 828 192.22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1日拖欠的利息208 204.36元,共计2 036 396.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峰、被告毛竹梅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数额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王明皋、被告解海姝、被告山东白玉石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李峰、被告毛竹梅应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091元,由被告李峰、被告毛竹梅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款23 091元直接给付原告。被告王明皋、被告解海姝、被告山东白玉石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峰、被告毛竹梅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801757439971X |
登记机关 |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格尔木市育红街9号4栋2单元2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