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0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4515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5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5899188.85元,并支付利息2096845.30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每笔借款所涉及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三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对登记在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兰溪市灵洞乡杨青桥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130003446、130003447号,土地证号:兰国用(2011)第207-4625号、兰国用(2012)第201-2820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9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登记在浙江旭通钢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芝英镇灵溪西路44号46号48号(第1-7层)房地产【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04983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1590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00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登记在徐德令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新洲丽晶小区14幢02室房地产【产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53050,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107-06769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40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登记在被告黄勇、杨玲静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芝英镇灵溪西路66号(第1-6层)房地产【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0502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5237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13.8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浙江旭通钢业有限公司、徐通、应金兰、黄海、徐秋艳对被告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为1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兰溪市富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时间
2020-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程康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1560996280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康恩贝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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