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惠民初字第987号 |
案号 |
(2016)宁0205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郑久新与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久新租赁费83549.01元、违约金25064.70元,合计108613.71元; 三、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久新退还钢管1682米、短管70条、扣件2782个、顶丝96套、架板15块、模板17块(3015型13块、3012型4块);如逾期不能退还,则被告应赔偿原告未退还的钢管、扣件、顶丝、模板的损失59570元。 四、驳回原告郑久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原告郑久新负担496元,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时间 |
2016-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占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2601013851U |
登记机关 |
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定州市明月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