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伦渠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3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执293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玉明、宋维俊、沈阳市伦渠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39573.26元(截至2016年12月8日);并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肇玉明、宋维俊、沈阳市伦渠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7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肇玉明、宋维俊、沈阳市伦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时间
2019-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肇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中县商业街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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