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5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88号
案号
(2015)双法执字第00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凤荣购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从2013年5月3日起至本判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简易程序应减半收取6,900.00元,由被告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5-01-12
发布时间
2016-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785102292H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盘锦市盘山县良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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