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45号 |
案号 |
(2020)鲁1312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证书(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卫,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孙树飞保证人(抵押人):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孙宝平马吉梅,女,一九六六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董家庄村94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6609166223。(系保证人)孙宝平,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董家庄村151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6212106214。(系保证人)孙树飞,男,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董家庄村268号,身份证号码:371312198807126214。(系保证人)李健,女,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蛉办事处董家庄村52号,身份证号码:371312198809046226。(系保证人)张兰兰,女,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143号,身份证号码:371523198410117264。(系保证人)树、男、河东区岭办事处家庄卞一九、九年八月十四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71312198908146214(系保证人)94号身份证号码: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出具申请执行人本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建筑装饰村料有限公司、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李、孙树、马吉梅、孙宝平、孙树飞、张兰兰签订的《中小企业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与借款人山东鲁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李健、孙树雷、马吉梅、孙宝三、孙树飞、张兰兰签订了《中小企业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临东信证经字第38号]。根据该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额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贷款依借款合同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本公证机构对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至本执行书出具之日尚欠贷款给借款人,本金柒拾万元整。请,现应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山东鲁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李健、孙树雷、马吉梅、孙宝平、孙树飞、张兰兰,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柒拾万元整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公证员临二一五年三二四日多公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07060556608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