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亨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3393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市亨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12523.57元,罚息207237.79元;从2018年9月22日起,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都江堰市亨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支付律师费6640元; 三、确认被告张志强、朱惠芳与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四、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6688号(位于幸福镇奎光东四街1层后、幸福镇奎光东四街1层前、幸福镇奎光东四街4层右幸福镇奎光东四街3层、幸福镇奎光东四街2层的房屋)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都江堰市亨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债务时,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6688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五、被告辛元海、雷国英、尹帮文、张志强、朱惠芳对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在204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4元,减半收取118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7元,由被告都江堰市亨泰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辛元海、雷国英、尹帮文、张志强、朱惠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辛元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62012142G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三组B幢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