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5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民终1319号
案号
(2016)豫0721执1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新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许小双与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退还许小双压金450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许小双业务提成工资19440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许小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五、驳回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许小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逐鹿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中院判决: (2016)豫07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7-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福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258318727
登记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乡县古固寨产业集聚区绿源大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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