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1********0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 商初字第1149号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购车专用卡透支款项44 002.42元及利息、滞纳金(透支款项计算至2014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执行,随本付清)。 二、如被告孔祥峰不按判决的时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有权对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车辆价值不能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时间
2016-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