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4710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1151876.76元、利息2351.75元,合计1154228.51元,并以1151876.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2017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周建华、杜文贵、杨克勤在被告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代偿款1154228.51元范围内向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分别承担230845.7元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8元,减半收取759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594元,由被告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7999409328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白土岗乡211公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