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佰达昌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民商初字第6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永执字第00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楠辉、刘玢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1068.10元(暂算至2015年1月21日)及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立兵、谢艳丽、李蓓、谢艳荣、宁夏佰达昌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博飞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策物资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立兵、谢艳丽、李蓓、谢艳荣、宁夏佰达昌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博飞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玢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3900.00元,减半收取6950.00元,由被告刘玢负担,被告于立兵、谢艳丽、李蓓、谢艳荣、宁夏佰达昌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博飞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564109802N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1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