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046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1462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951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519.6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7元,由被告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时间
2016-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04606503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79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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