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2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胜、被告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渠县分公司、被告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辛全富将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1层1125号房屋(成房权证字第4098582号)的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黄胜、被告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渠县分公司名下; 二、被告黄胜、被告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辛全富支付尾款8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尾款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止; 三、驳回原告辛全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胜、被告咸丰县军华煤炭经营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渠县工商质监局 |
注册地址 |
渠县物存储重庆公司川东分公司货运专用服务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