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816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创多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利息按年利率14.4%标准计算,罚息按年利率7.2%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12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永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7650元,由被告成都创多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东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52309123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5层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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