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鹿商初字第5284号 |
案号 |
(2019)赣1026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金1500万元、利息130386.67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4月8日,期内利息的复利245.88元、逾期利息1367578.3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1500万元、利息13038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66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西省宜黄县丰厚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宜P国用(2007)第0186号、证号:宜房权证宜字第20120379号、20120380号、20120381号、00012364号、建筑面积依次156.43平方米、321.51平方米、4432.8平方米、358.73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编号2012063S896《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500万元。被告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义务中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邦法、林尧清、林小兰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2012063S896《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各自不超过1500万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98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尧清、林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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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邦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74901278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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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