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淇滨民初字第2740号 |
案号 |
(2016)豫0611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989 096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 989 09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除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责任以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 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4 440元,由原告河南明镁公司负担7324元,被告鹤壁市鹤壁南凯公司有限公司负担37 1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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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振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05720924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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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2号楼门面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