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82民初1446号 |
案号 |
(2016)豫0782执1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连凤借款三十五万七千四百一十六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计算为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741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时间 |
2016-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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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267673131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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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清晖路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