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乌苏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96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202民初916号
案号
(2017)新4202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苏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乌苏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455420元,利息63758.8元,合计519178.8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投递费64元,合计4753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乌苏分公司负担4423元,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30元。(原告已预交费47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时间
2018-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姜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乌伊路汇源巷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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