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1民初3139号 |
案号 |
(2019)皖1621执2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吴义礼、吴义彬1782103.25元;二、驳回吴义礼、吴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吴义礼、吴义彬共同负担4341元,由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152542044B |
登记机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解放街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