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32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沈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沈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的利息(包含罚息)100407.05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至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10.727%的1.5倍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武奎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武奎斗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武奎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艳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