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烟民四终字第1889号 |
案号 |
(2015)莱州执字第02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州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龙口市轿车修理厂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对上述第二项被告龙口市轿车修理厂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张春明、张志强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龙口航天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由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5 000元直接给付原告。被告龙口航天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16134829542 |
登记机关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口市和平路2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