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9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颜友仁与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利息合计为230万元; 二、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颜友仁30万元,余款200万元由被告在办理贷款完毕后至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能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即由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案外人金永祥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被告办理贷款完毕后自愿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颜友仁收到被告支付的首期30万元之次日起,原、被告均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位于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的权证字号为宁国用2013第133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如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付清款项,原告颜友仁有权就所有余欠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告颜有仁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权在案涉工程款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付清工程款及利息后,原告颜有仁向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的发票,如不开具发票,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有权直接扣除税款; 七、原告颜友仁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告颜友仁与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九、本案受理费26115元减半收取130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颜友仁、被告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各负担9028.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12-30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0529350354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