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90号 |
案号 |
(2013)宣中执字第00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3年3月21日利息为212689.34元,自2013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如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有权在抵押限额内以本案登记抵押物(被告宣城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州区水东镇东胜村、地号为15011100600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2﹟、3﹟、4﹟、5﹟、6﹟、7﹟、8﹟、9﹟、10﹟楼)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步浪、被告蓝天青对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宣城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步浪、被告蓝天青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44元,由被告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步浪、被告蓝天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3-09-27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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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步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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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通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