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803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17)粤1803执1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49478.48元以及利息(至2016年10月21日为218393.25元,后按借款2849478.48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40%计至还款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2849478.48元以及利息、律师费109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清远市人民三路31号瑞隆广场二号楼3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7215元,由被告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清远市瑞隆农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清远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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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267710026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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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远市人民三路31号瑞隆广场二号楼2层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