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都江民初字第02718号
案号
(2016)川0181执1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术生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术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6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雄、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时间
2017-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思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双凤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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