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江民初字第02718号 |
案号 |
(2016)川0181执1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术生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术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6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雄、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思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双凤路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