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2542号 |
案号 |
(2016)闽0302执01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人民币88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洛弛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陈英洪、吴丹凤、何文铭对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对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华亭镇霞皋村)地块一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莆国用(2011)第N20113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对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下皋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莆国用(2009)第N2009380号、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0905336、C2009053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87.9元,由被告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洛弛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陈英洪、吴丹凤、何文铭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时间 |
2016-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丹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24225395T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下皋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