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惠民初字第1267号 |
案号 |
(2015)石惠执字第00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彭益波、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庆荣劳务费176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缓缴),由被告彭益波、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 被告彭益波、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庆荣劳务费176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缓缴),由被告彭益波、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3-19 |
发布时间 |
2015-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树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750817255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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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小区5号楼506、5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