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惠民初字第2083号 |
案号 |
(2015)石惠执字第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彭益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潘志劳务费1171000元; 二、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40元,由被告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彭益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9-08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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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树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750817255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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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小区5号楼506、5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