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竑盛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38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19164元(已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利息仍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日),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1710元。 二、被告浙江鑫煜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竑盛工贸有限公司、黄锦云、吕志生、应朝旭、应蓓对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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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志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57653376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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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工业区第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