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桂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6********0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81民初1906号
案号
(2019)闽0881执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永森、张桂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7年11月21日至本息结清日利息、复利和罚息(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良民、陈川华、林嘉靖、福建永川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永森、张桂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林永森、张桂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3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834.00元,由林永森、张桂兰、张良民、陈川华、林嘉靖、福建永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时间
2019-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881执558号
立案日期
2019-04-08
执行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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