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00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3年流借字第1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7.2%标准,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6.6万元;三、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10.8%标准(即借款利率年7.2%加收50%),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36.6万元的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姜永良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3-02 |
发布时间 |
2015-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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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明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75275022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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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76号1-4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