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67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广生借款本金3044万元; 二、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广生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04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此款应扣除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30万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70元,由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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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俞明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667173276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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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满融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