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290号
案号
(2016)辽01执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9,72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19,7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 三、被告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对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之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436.00元,由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中心、武奎斗、温艳辉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时间
2016-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姜明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752750226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76号1-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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