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万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12********4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198号
案号
(2020)鲁1312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证书(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刘翠被申请执行人: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郁有全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郁有全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郁万群郑金美,女,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九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5508194845。(系保证人)李松芬,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763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5912124865。(系保证人)孔伟伟,女,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号,身份证号码:371302198204103483。(系保证人)郁万群,男,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身份证号码:371312198103264838。(系保证人)孔令昌,男,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763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5803264834。(系保证人)郁有全,男,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5706304873。(系保证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郑金美、李松芬、孔伟伟、郁万群、孔令昌、郁有全签订的《中小企业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与借款人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郑金美、李松芬、孔伟伟、郁万群、孔令昌、郁有全签订了《中小企业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临东信证经字第40号]。根据该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额度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的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到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或处理。衣贷款合同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至本执行书出具之日尚欠贷款本金贰佰肆拾万元整及相关利息。现应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郑金美、李松芬、孔伟伟、郁万群、孔令昌、郁有全,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贰佰肆拾万元整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公证员峰沂o年七月四日公证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20)鲁1312执恢33号
立案日期
2020-01-13
执行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40000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