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格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格执字第00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尔木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租赁费809642.77元; 二、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格尔木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下列租赁物资:钢管41.748吨、十字扣件1183个、接头扣件12399个、转向扣件3510个、顶托676根、步步紧148个,逾期不返还,赔偿原告恒顺达租赁部物资折价款322214元; 三、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格尔木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卸车费4630元; 四、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格尔木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违约金242893元; 五、驳回原告格尔木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要求被告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121元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7元,减半收取9963.50元,由被告青海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800661927436N |
登记机关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令哈市河东区长江路(城南小区5号楼3-3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