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91民初1153号 |
案号 |
(2016)鲁0691执1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和综合费用571667元(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并承担以3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费率2.5%自2016年2月27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二、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就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00号、房产证为烟房权证牟字第054685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虎林、被告顾嘉声对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虎林、被告顾嘉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虎林、被告顾嘉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87元,由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虎林、被告顾嘉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巾程(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限制变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2788453426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00号附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