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榕民初字第769号 |
案号 |
(2018)闽0125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垫款本金2995404.27元及罚息(以2995405.7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4月29日计至2014年12月5日;以2995404.27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12月6日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陈荣、吴碧应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5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荣、吴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5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莆田帝皇艺术家具总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5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时间 |
2018-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82194486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轻工业园塘清街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