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772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新4202执1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苏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何朝洲与被告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乌苏光明小区合作开发(股东)协议书”; 二、被告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何朝洲支付472000元[保证金200000元+利息22000元(200000元×5‰×22个月)+违约金300000元-已付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何朝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84元,反诉费7350元,投递费174元,合计19008元,由被告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20元,由原告何朝洲负担8888元(原告已预交费用11658元,被告已预交735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时间
2017-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舒继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02057722266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乌苏市虹桥路虹桥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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