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81民初717号 |
案号 |
(2019)桂0681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振华与被告广西金嘉晟贸易有限公司、罗隽签订的《外墙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二、被告广西金嘉晟贸易有限公司、罗隽共同返还原告郭振华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9月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广西金嘉晟贸易有限公司、罗隽共同支付原告郭振华脚手架工程款136544元、超期款项188430.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365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892元(原告已预交3446元),由被告广西金嘉晟贸易有限公司、罗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681执5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49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