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刚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4102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1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贷款本金363.1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79,948.56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订立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郑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2,302元; 三、被告梁建学、李彩云、邢刚青、张娟娟、邢钢山、段慧娟、高春喜、中牟县锦泽庄园食府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对被告梁建学提供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73883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梁建学、李彩云、邢刚青、张娟娟、邢钢山、段慧娟、高春喜、中牟县锦泽庄园食府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22执15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86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