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02民初2921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144143.88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朱乐、谢飞、王宾、王树昆、耿寅艳、泰安市天骏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乐、谢飞、王宾、王树昆、耿寅艳、泰安市天骏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李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李强、朱乐、谢飞、王宾、王树昆、耿寅艳、泰安市天骏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