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3894****
执行依据文号
信仲调字(2013)第041号
案号
(2017)豫1521执1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确认申请人陈冬生主张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955485.78元(煤款2383619.78元、短途运输费用1571866元); 二、申请人陈冬生和被申请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被申请人所欠上述债务3955485.78元在调解协议签字后一年半内偿付给申请人陈冬生。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 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33300元,案件处理费6660元,共计3996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执行时一并结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胜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753894387B
登记机关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罗山县西城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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