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4号 |
案号 |
(2017)豫1521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655962.29元。(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7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794元,鉴定费121280元由被告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753894387B |
登记机关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山县西城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