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71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顺民初字第1553号 |
案号 |
(2015)顺执字第00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金光、叶孝喜货款12769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4%从201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18元,由被告福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18 |
发布时间 |
2015-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凤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21157106137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