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4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狮民初字第6820号
案号
(2017)闽0581执1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柯丽红、许景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贷款本金1691288.44元、利息112153.37元,并支付自2015年的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颜荣旋、施宝珍、许宏生、李丽玲、李雄嘉、黄云清石狮市奥特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宏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佰得利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福凯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颜荣旋、施宝珍、许宏生、李丽玲、李雄嘉、黄云清石狮市奥特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宏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佰得利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福凯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丽红、许景胜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4-26
发布时间
2017-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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