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61号 |
案号 |
(2018)浙0702执1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支付利息并罚息397637.44元(已算至2015年12月2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5万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陈莹钧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宾虹路星海花园11幢4-5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002093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6-91796号,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婺字第00262167号】在最高本金余额8953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陈莹钧与曾鲁燕、浙江棒棒门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棒棒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陈雪萍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即最高本金余额17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最高额(即本金余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泓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陈莹钧与曾鲁燕、浙江棒棒门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棒棒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陈雪萍、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莹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69953439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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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118号4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