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名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5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1民初4334号 |
案号 |
(2017)闽0581执2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名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截至2016年6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510,884.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7,660.01元,并按讼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计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清津、张鸿专、卢文猛、卢淑满、石狮市恒固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鑫和兴(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利纺织(泉州)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名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清津、张鸿专、卢文猛、卢淑满、石狮市恒固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鑫和兴(福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利纺织(泉州)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名裕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