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8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54号
案号
(2016)辽01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6.6%计息并计收复利,已支付的504.15元利息应予扣除;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按年利率6.6%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 三、原告在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款额范围内对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帐号921005010003520236)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565元,由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君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时间
2017-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文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227386845683
登记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中县外环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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