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8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7233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田婷婷、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陈凤华、傅勤业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田婷婷、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陈凤华、傅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356100.86元、利息77622.37元及逾期罚息复利2197.09元(截至2016年6月22日);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田婷婷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田婷婷抵押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18号(6门)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田婷婷、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陈凤华、傅勤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田婷婷、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陈凤华、傅勤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7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田婷婷、沈阳苍隆商贸有限公司、陈凤华、傅勤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婷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5-1号(312)2室 |